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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条款放错了地方 中介索赔诉请未获支持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6-16 12:55

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华华公司要求买进房产的张先生支付违约金1.52 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华华公司认为,明明自己有道理,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今年1月15日,张先生准备买房,便找到华华房产中介公司。在该公司提供的格式《看房约定书》的尾部,“具体看房时间如下”的两次看房时间、地址旁边,分别签名两次。张先生收取了该约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日,房产中介商带领张先生看了大华地区的两处房屋,其中一处挂牌价格为76万元。不久,张先生撇开了中介公司,与该户业主达成了二手房买卖交易,价格为74.5 万元。事后,华华房产中介公司以张先生跳过中介商,违反了《看房约定书》为由起诉到法院。房产中介商认为,在张先生签订的《看房约定书》上,清楚地载明自张先生看房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私自与出售方或通过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须按房屋转让价2%的违约金计1.52 万元赔偿。

张先生则辩称,《看房约定书》复印件上并无房产中介商盖章。认为该约定书是房产中介商提供的格式霸王条款,而且对条款内容未作任何解释,只是要求自己签字,目的是为了证明中介商曾带自己看过房屋。他还强调约定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明显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应属无效条款。考虑中介商曾两次带自己看过房,愿补偿对方200元作为劳务费。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相关限制性的条款,还需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张先生在“具体看房时间如下”的各空白内填写看房时间、地点及看房人姓名的表格中,房产中介商并没有把“权利限制条款”加以说明解释,也就不能确认张先生对约定书有关的“权利限制条款”作出了承诺。尽管张先生在《看房约定书》上留有签名,但他的签名位置并不是在合同意义上的最尾部,而该约定书的违约责任条款却置于合同的尾部,那么该条款对张先生也就不具有约束性。当然,作为张先生在该房产中介商处获取了房源信息后,又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房屋,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张先生自愿支付房产中介商200元作为劳务费,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在这场官司中,《看房约定书》之所以被法院否定,关键是它在制作上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签名均在合同的尾部,而该房产中介商却把合同的违约责任置于看房人签名的下面,它给人的一种感觉是签名人对签名以上的部分认可,而对签名以下的内容不认可。按照签订合同的普遍情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尾部签名,这样才视为签名人对合同内容的全部认可。此案对该房产中介商确是一个极好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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