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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卖了妹妹动迁房 母女被判赔偿32.7万元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6-21 09:32

动迁单位操作疏忽,妹妹的动迁房被姐姐和外甥女无偿占有,并被转手卖给了他人。日前,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姐姐和外甥女赔偿妹妹经济损失32.7万余元。

  2004年7月,上海某区住宅发展局对常德路某号旧住宅实施动迁。某号内的17.80平方米房屋,是原上海第一棉纺织厂在1995年4月分配给职工英英和她女儿娟娟的。

  2001年2月,经英英同意,妹妹兰兰离婚后将户籍迁到该房屋内。

  2004年7月,该区住宅发展局对该地块动迁,英英持盖有兰兰私章的委托书,与代表动迁单位区住宅发展局的中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兰兰和英英,被安置在本市大渡河路同弄不同号的两处房屋。其中兰兰被安置在一处新公房的6楼。

  同年7月8日,英英出具兰兰放弃安置房屋产权《承诺书》,由女儿娟娟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娟娟向动迁单位购买原安置给兰兰的房屋,之后动迁单位向娟娟开具了入户通知书,娟娟办理了该房屋的入户手续并支付契税、图纸费、登记费和手续费共计16251.50元。同年9月2日,娟娟又把这套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此举引起兰兰极大的不满。

  2004年11月9日,兰兰一纸诉状把姐姐、外甥女和动迁单位住宅发展局、中亚城市建设公司告上了法院。兰兰在诉状中说,姐姐在自己不知晓的情况下,冒用自己的私刻章,把应该属于自己的房屋霸占而去,又转移到外甥女名下,变卖套取现金,认为4被告串通,谋取了自己的动迁房屋,要求以房屋评估价赔偿34.3539万元,动迁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英英母女两共同辩称,被动迁房屋是英英原单位在1995年调配所分得,兰兰离婚后再三强调只入户口,决不居住在该房屋内。在动迁过程中,兰兰又签下承诺放弃应得的房屋书面意见,由外甥女娟娟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法庭上,中亚公司和区住宅发展局则认为,基于兰兰书面放弃动迁房屋的产权,才参照兰兰的意见,把该房屋立在娟娟的名下。还有兰兰亲自把自己的私章和身份证,交与动迁具体执行单位,这才有了动迁单位与娟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审理中兰兰表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私章是英英私刻的。法院则对原本动迁安置兰兰的房屋,应先作市场评估,时间为2005年3月1日,该房屋估价为每平方米8379元,总价为34.3539元。

  法院认为,英英和娟娟母女俩向动迁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据、签名,兰兰的签名系英英所为。法官查明,英英是在没有兰兰的授权委托下,擅自将动迁安置给兰兰的房屋作处分,变为由英英的女儿娟娟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之后,娟娟又把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变现,这些行为共同对兰兰构成了侵犯。鉴于该房屋有了市场评估价,扣除娟娟缴纳的契税等费用1.6万余元外,法院最终判决英英母女赔偿兰兰3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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