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产遇到难题 未出资人的名字能去掉吗?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6-21 09:53
殷小姐与丈夫于婚前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丈夫为贷款人,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丈夫和丈夫的女儿(与前妻所生)。婚后殷小姐想转让该房地产,但发现须丈夫的前妻出面代其女儿(未成年人)签字才能实施转让,为此,她希望将丈夫与前妻的女儿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但由于涉及《未成人保护条例》,该女儿的名字不能去掉。
殷小姐觉得,由于该房地产首付款为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尽管目前贷款人为丈夫,但还贷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而丈夫的前妻及其女儿实际并未出资。殷小姐问,自己是否有房产的所有权?如有,所占比例是多少?如不幸与丈夫离婚,或者丈夫身故,房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目前怎样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律师观点
一、不动产权利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人为准。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不是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该房地产权证上没有殷小姐的名字,殷小姐自然就不是该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地产的处分不享有权利,享有该房地产处分权的人只能是殷小姐的丈夫和他的女儿(因未成年,由其监护人———殷小姐丈夫的前妻代为行使)。
二、在目前情况下,殷小姐如与丈夫离婚,依《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不能证明该房地产是婚前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认定为是其丈夫及其女儿的个人财产,殷小姐无权分割该房地产;如果殷小姐能够证明该房地产是夫妻婚前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产权登记在丈夫及其前妻女儿的名下,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离婚财产的有关精神,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地产仍为产权证上记载人的个人财产,即殷小姐的丈夫及其与前妻所生女儿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亦为其个人债务,但应当归还首付款中和共同还贷中属于殷小姐的部分,殷小姐仍然无权分割该房地产。
三、如果殷小姐的丈夫不幸身故,该房地产产生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归属。1.法定继承,依《继承法》的规定,公民身故,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由配偶、儿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继承,贡献大的可以适当多分。殷小姐依法享有继承权;2.遗嘱继承,由身故人生前所立遗嘱确认的继承人继承该房地产,殷小姐可能是遗嘱继承人或之一,也有可能丧失继承权。
四、要维护殷小姐的合法权益,可采取以下办法:1.首先弄清楚丈夫的女儿出现在产权证上的原因,证明其不具有产权人的资格,同时收集能证明该房地产是殷小姐婚前与丈夫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依法院判决为依据,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增补或变更产权人的申请。2.与丈夫及其前妻协商将该房地产的部分权利(殷小姐实际出资部分)赠与殷小姐,赠与合同经公证后,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印花税、契税后,在产权证上增补殷小姐为产权人。3.与丈夫及其前妻协商,将该房地产的部分权利(殷小姐实际出资部分)转让给殷小姐(当然只是签订买卖合同,不支付费用),按交易过程规定缴纳买卖部分的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后,在产权证上的增补殷小姐为产权人。
总之,只有在产权证上增补、变更殷小姐为该房地产产权人,才能最终保证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蒋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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