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不合为由不愿卖房 法院判决卖家败诉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上海名牌楼市 2005-07-01 14:54
买卖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协议书》后,卖家汪某以夫妻感情不合离婚,不愿再履行签署的买卖二手房协议,被买家杨小姐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近日,静安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补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至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3年5月上旬,汪某一家三口人购买了康定路一处预售商品房,办理了该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次年7月20日,杨小姐与汪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汪某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以人民币58万元卖给杨小姐。同时告知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杨小姐在签约当天支付定金9万元,在10日内又支付8.4万元。7月23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汪某原承诺在开发商办出大产证之日起45天内,办妥房屋的小产证,在完成上述事宜后的3天内,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约定。11月5日,房产商取得了大产证,可汪某却未按约定办理小产证并注销抵押登记。今年3月3日,杨小姐向汪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书》未果后,在3月14日诉讼到法院,要求汪某按约定的《协议书》履行,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
汪某辩称,与杨小姐签订《协议书》时,还没有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协议书》仅仅是买卖房屋的意向性合同。况且在履约过程中,夫妻之间产生了重大矛盾,今年4月18日经上海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夫妻离婚出现新的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书》。
法院查明,在2005年3月7日,汪某申请办理系争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同年4月4日,也取得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
法院认为,《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包括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内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杨小姐不仅向汪某支付了定金,还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汪某也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了杨小姐占有使用。因此,《协议书》不仅是房屋意向性合同,而应当认定其性质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当时汪某一家没有取得房屋的小产证,才不能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现系争的房屋抵押权被注销,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也取得了房屋小产证,系争房屋完全符合转让的法定条件。至于汪某夫妇离婚纯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不构成可推翻《协议书》的法定事由,遂判决被告一家败诉。
法官点评
静安法院李鸿光法官认为,面对日涨夜涨的房产市场,一年前的上海房价,与今日的房价不能同日而语。当初卖掉房屋的人,很大一块利润部分消失得无影无踪。从本案来说或许汪某夫妇关系不睦只得离婚分手,但如同法院确认的那样,离婚并不能对抗与杨小姐签署的涉及二手房买卖的《协议书》。当然,汪某与杨小姐签署《协议书》时,还未获得小产证。但没有小产证,只是不能向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就双方签署的买卖二手房意向是明确的。况且,双方在涉及具体房屋买卖细节上,均取得了一致意见。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属家庭内部事务,在对抗出售房屋的外部事务上,不具有法定的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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