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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缺乏准确依据 市场呼唤更严密合同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解放日报   2005-07-15 11:35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个别约定条款由于不同的解读和理解,会产生不同的结论,买卖双方在产生合同纠纷时就缺乏准确的依据。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更加严谨和规范。

  2004年5月30日,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就西藏南路1739弄耀江花园某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使用的文本是格式化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除确定房号、建筑面积、成交金额、付款方式、期限及仲裁条款等外,还约定了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产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7日的违约金外,甲、乙双方还同意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款的20%,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因房价上涨较多,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超过7日,并向乙方发传真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甲方支付超过总房款20%的赔偿金。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乙方遂将甲方诉至于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分析:

  在解读本案例时,由于对合同条款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产生了两种不同结论的争议。

  结论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理由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指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系争房屋给乙方且超过7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简言之:交付违约,乙方有选择权。

  理由二: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乙方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乙方可通过放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导致有效合同的继续履行。

  结论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理由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格式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其第十条所属的有三项选择。第一项为:合同继续履行条款。即,不管甲方违约的行为如何,约定合同继续履行且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为: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第三项为空格,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确定填写内容。显然,第一、第二项为并列项,即第二项不具有兼容第一项的意思表示,否则,规范文本没必要约定三项内容供双方选择。

  理由二: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是一种明示行为,而不能将暗示或默示作为合同的条款内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项没有约定乙方有权选择,则乙方就不享有选择的权利。

  理由三:本案例中,乙方对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和传真作出了书面的同意回复,应被视为行使了解除权且已生效。放弃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导致另一种权利的产生。合同约定了乙方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乙方放弃,则乙方无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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