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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中立遗嘱 无力签名属不合法被判无效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7-25 11:18

丈夫病危时,由妻子代书遗嘱,将两人的共有房产留给儿子。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该遗嘱无效。

  临终前留下遗嘱

  1990 年4月,汤玲从外地到奉贤打工,认识了汪强,后两人登记结婚。汪强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汪小军随父亲与继母生活。2002 年8月,汤玲夫妻在南桥镇购买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明确记载“汪强和汤玲共同共有”。

  去年年初,汪强被查出患肝癌。眼看身体每况愈下,他想立下遗嘱。当年10月28日,汪强将汤玲叫到病房。汪口述遗嘱,妻子执笔代书,主要内容为:汪强和汤玲的商品房归儿子汪小军所有,房产证暂由汤玲保管。到2020 年将房屋产权转至汪小军名下。余下的老屋、仓库和20亩虾塘归妻子及女儿所有。汤玲写完遗书签字后交汪强过目,汪强确认无误,但因病中无力签名,便叫妻子代签。汪强的姐姐、弟弟、舅舅等亲属也分别在旁签名。次日,汪强病逝。

  要求析产起纠纷

  今年初,26岁的汪小军找到继母,要求提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汤玲执意不允,双方产生矛盾。汤玲认为遗嘱中处分的商品房是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丈夫的遗嘱侵犯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权益,遂将汪小军告上法庭,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庭上,汪小军则坚称:该房是父亲与继母购买后,准备作为自己结婚用房的。遗书上有继母签名,说明继母同意将名下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他。

  遗嘱不符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强病危时所立的这份遗嘱,本人没有签名,且代书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的规定。其次,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本案见证人是在写完遗书后才到场的,是事后见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遗嘱中汪强将他与妻子共有的房屋处分给儿子,侵犯了妻子的财产利益。据此,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案一议 遗嘱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汪强在病危之际留下遗嘱,将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作为个人遗产留给儿子。然而,在法律上,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男女双方享有平等支配权,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另一方的财产。汪强所立遗嘱侵犯了妻子的共有权利,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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