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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亲自签署房地产买卖或权益转让的法律文件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8-02 13:29

王先生于今年1月5日与某房产中介签订了代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几天后,中介叫王先生去交易中心与卖方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王没去。中介告知王若两天内再不去办就终止合同,没收定金,房屋重新挂牌出售,王依然没去办。之后,中介把该房挂牌出售。现在王购买该房的初衷不变,他问需亲自去签吗?中介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是否合理?能否要求中介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现由律师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王先生: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亲自签署有关房地产买卖或权益转让的法律文件,如要委托他人代为签署,需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权限,包括“代为签署买卖合同”的事项。当涉及不动产买卖或权益转让时,通常房地产交易部门要求该委托需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委托书的情况下,你应当亲自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中介方作为你的委托人,和你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其能否单方面解除委托,应当视你们的委托合同的约定。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在其书面通知你在合理期限内签署合同,在你拒绝签署的情况下,中介可以书面通知你解除该委托合同;但是,中介无权没收定金。因为该定金系你和房屋出让方就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而约定的定金,并非你和中介方之间的定金。因此,即使中介方解除了与你的委托合同,也无权没收该定金,应当将定金予以返还。
  
但是,如果你在委托合同中已经授权中介方将该定金转付给房屋出让方,且房屋出让方也已经实际收取了该定金,则房屋出让方有权要求没收该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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