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清偿债务 这套售后公房还算不算遗产?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8-15 14:34
张某生前拖欠邻居债务5.4万元,直到去世后仍未偿还。去年9月,邻居告张某妻子李女士,败诉。今年1月,第二次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静安法院日前判决由李女士以丈夫遗产偿还邻居人民币1000元。为什么5.4万元的债务只偿还了1000元?该房屋是否成为遗产(夫妻共同财产),成为这场债务纠纷的争议焦点。
二告以房产清偿债务
1998 年11月至1999年1月,张某为其小姨子办出国之需,向邻居先后借得5.4万元,直到张某因病于2003年6月去世,一直未还借款。去年8月,邻居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承担其亡夫所拖欠的债务。法院认定,该5.4万元借款系张某生前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对其的诉讼不予支持。
今年1月,邻居再次以原告身份起诉李女士代夫偿还债务。认为李女士作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理应代夫清偿生前债务。同时,邻居还提供了该房屋于2003年9月,由李女士作售后公房买下的事实证据,并提出应以房产来清偿张某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房屋是否成为遗产
法庭上,对该房屋是不是张某留下的遗产展开了激烈辩论。邻居认为,公有房屋的租赁权,是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使用和收益权是承租人的合法财产,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该财产。尽管李女士购买售后公房发生在丈夫死亡后,但购买的基础是债务人居住权的延续。
李女士对邻居主张5.4万元债务没有异议,但辩称,现在的房屋系动迁时分得的住房,是属于使用权公房,她认为公房的租赁权是不能继承的,在丈夫去世后,由自己出资买下了房产权,故该房产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丈夫的遗产,即直接由国家财产变性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丈夫遗产的范畴。
法院判决偿还1000 元
对此,法院认为,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承租人和同住人只有使用权;若承租人死亡,同住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可变更为承租人,该权利的取得不是继承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是基于公房同住人的地位所决定。法院认定售后公房的取得不是因继承所得,而是基于同住人的地位所决定的,张某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所以,该房屋不能作为遗产。
审理中,法院对李女士与张某除房产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予以确认。家中现有的旧彩电、热水器、冰箱、组合家具等确认价值为2000元,并认可这些财产折价1000元作为张某生前的遗产,用作偿还张某生前的债务。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由李女士以丈夫遗产偿还邻居人民币1000元。
法官点评
静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祝水萍法官认为,遗产继承人应当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清偿债务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为什么李女士的售后公房不能简单地推定为与其丈夫共有的遗产呢?这里涉及一个购买售后公房时间上的界限,若系争房产是在张某生前就购买下售后公房,那么张某去世后,作为李女士就继承了该房产中一部分丈夫名下的遗产。但本案中李女士将售后公房买下,却是发生在丈夫去世之后,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系争售后公房不属于死者张某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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