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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私自卖掉共有住房 弱女子喜获房管局赔新房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华西都市报   2005-08-24 10:58

刘女士的前夫背着她卖掉了共同拥有的房屋,在南岸区法院的协调下,昨日,房管部门给刘赔偿了一套新房。

前夫私卖共有房产

1995年,刘女士通过法院与丈夫汤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当时居住的旧房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前购买的一套新房却未分割,同时也未向法院报告。离婚后,两人仍住在该新房里。

2002年8月,汤某背着刘将房屋卖掉,并通过南岸区房管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时,房管部门曾问过汤,卖房是否经过妻子同意,汤当即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工作人员随即为其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汤拿到钱后就失踪了,至今去向不明。

法院判房管局补救

得知房屋被卖,刘女士急了。她认为那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管局不该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她将房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过户的房产证。

去年8月,此案进入诉讼期。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裁定:“房产证不能撤!”主审法官认为,虽然汤某的卖房行为有错,但购房人向汤支付了房款,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其本身没有过错。如果不保护购房人的权益,那公民的交易安全就得不到保护。而房管局办理过户过程中没有认真、细致审核有关资料,就将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办理过户,属于侵权行为。法院据此认定,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喜洋洋接过新房钥匙

有了法院的判决,刘又向房管部门提出行政赔偿。考虑到房屋买卖时,房价正处于低谷,而诉讼期间,原来的房屋已大大升值,法院遂根据现行市场价值,判决房管部门赔偿房屋一半的损失给刘,包括搬家、评估等费用共计5.6万余元。对此,房管部门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昨日,经过南岸区法院多方做工作,并通过区政府协调,南岸区房管部门在玲珑雅居为刘安排了一套40余平方米、市值12万余元的房屋,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即为其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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