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盖章上家想赖账 拒付中介1.6万的服务费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8-30 09:05
一桩已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只因合同上漏盖了公章,使得中介公司迟迟未拿到居间服务费,而上家却矢口否认这笔交易,无奈之下中介公司将上家张女士告上了法庭,经调解,中介才拿到了居间报酬1.6万元。
合同没盖公章不碍房产交易
张女士名下有一套坐落在富民路上的产权房打算出售,便口头委托某中介公司具体操办。之后,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签署了《出租/出售委托协议》,约定居间服务报酬为房屋买卖总价款的1%,于上家与下家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付清。去年11月,张女士与下家韦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转让价为208万元。但在合同第一条漏写经纪机构居间介绍的内容,在合同附件六上也没有填写经纪公司(章)及经纪人姓名。由于买卖合同公证后,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中介公司未来得及盖章,故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居间的内容被划去了,但这并不影响张女士的房屋交易成功。
上家否认交易经过调解付款
房产交易成功后,中介公司几次催讨上家支付居间服务费,却被她拒绝,中介只得将张女士告上了法院。法庭上,张女士认为,所有合同中介公司都没盖过章,证明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合同附件上没有写清中介公司的名称、经纪人等,即是属于自动放弃佣金。中介公司认为,房屋交易成功不能否定中介公司为张女士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基于张女士早就与买房人办妥了房产过户手续,愿意适当减少收取居间费用,变更为总价1.6万元。
法院认为,协议合同中虽无中介公章,但协议实际履行人是中介公司和张女士双方。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张女士就应按该协议支付居间报酬。中介在履行义务时没有损害张女士的利益,现中介公司自愿减少居间报酬,遂一审判决支持中介公司的诉请。
法官点评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理应增强自我维权意识,每做一笔中介业务,都必须把每个环节都认真仔细做好,照章办事且不出差错,这对己对人都是负责的表现,免得造成“买鞭炮给别人放”的被动局面。中介公司要把事后法律保护,变成事前的自我主动保护,把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贯穿于中介服务的全过程,以杜绝不必要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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