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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石屹变鬼子拷问土地制度困境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快报   2009-09-27 09:17

  日前,著名地产商、SOHO中国(新闻 公司)(企业专区,旗下楼盘)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潘石屹博客)发博文称:他周末带小孩去一个小区;他的出现让小区内突然紧张起来。“房地产商来了!”“潘石屹来了!”“要拆我们家的房子了!”这些信息在小区内通过电话、短信等各种渠道快速传播着。这是一个“小产权房小区”,上周政府刚贴出公告,要拆他们的房子。潘石屹表示,他走出这个小区想起来都后怕,有点被当成了“鬼子进村”的感觉。

  博文在网上引爆了被压抑的普遍情绪。

  网言

  小产权房才是实事求是

  网友“高老头”:较之远脱离民众购买力实际的“房地产市场”,小产权房才是实事求是的产物。土地还是那个土地,为什么国家要收回去再转手倒卖,不就是为了从中渔利吗?这明显不合理。

  卖地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

  网友“自由的鱼”:众所周知房价高涨原因有三:一是腐败行为变相推高房价;二是拍卖土地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有推高地价的动机。三是房产商的贪婪。解决之道:一、加强反腐;二、卖地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三、对房产商征收暴利税,然后补贴购房者。

   分析

  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利社会稳定

  1. “精英”:潘石屹的幸与不幸

  以市场精英而非体制宠儿的面目出现的潘石屹至少是一个真诚的人。

  有能力的人并不需要刻意回避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弱势者被制度、法律所强加的生存困境,因为正视这一点恰是一种消极的公共责任担当。

  强调这一点肯定很重要:中国社会结构这艘船翻了对谁都没好处——特别是财富来源依赖于这个社会结构稳定的精英。更愿意在收益中承担真正的市场风险,而不是在伪市场中承担政治社会风险的潘石屹估计对此感到不幸:在中国的弱势者眼中,精英的身份已经让他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形成的“精英联盟”这一中国改革的分利集团联系在一起,成为“他们”中的一部分。

  潘石屹通过自己的遭遇可能理解,弱势者被中国分利集团损害得越深,他们就越无法准确地判断哪些“精英”的财富是通过市场所创造,哪些又是靠体制和权力攫取;或者,这种区别在既有的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及其所酝酿的情绪中已经无足轻重。

  2.  “鬼子进村”前须先拒斥权利的“在场”

  “鬼子进村”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痛苦的记忆。但在强者和弱者不对等的生存格局中,变化的不过是界定身份的符号而已。谁是“鬼子”,“村民”是谁,并不改变“进村”的本质。

  近年来风起云涌的“野蛮拆迁”在中国大地上定格了这样的典型情境:在不容置疑地下达“拆迁令”(一种权力的警告)后,政府或(和)开发商出动“拆迁队”,干净利落地将小区房子夷为平地。居民若有阻拦性举动可能还会遭到暴打。而心太急或有恃无恐的官-商,甚至都不屑于预先启动“警告”的程序,半夜三更即出动拆迁机器进行强拆。

  城市的扩张和拆迁改造并不仅仅是一场激进的现代化运动,而且是一场利益分配的盛宴。这场盛宴的终极目标就是在官-商同盟和民众之间构造一种零和博弈。因此,在很多时候并不需要预设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居民在与官-商的博弈中具有平等的谈判权。甚至,不需要预设他们对于自己的房子(也即财产)拥有一种必须被尊重的法律地位。

  3.  阻止小产权房变成商品是官-商的本能

  制度和法律作为看似公正的工具背后隐含着权力及其盟友的利益诉求。在一个拒斥权利的“王牌”地位的政治社会结构里,仅仅是利益本身就可以导致制度和法律对民众的某些权利予以蔑视。

  小产权房的存在价值可能并不需要谁来赋予。它对农民和没有房子的人的巨大意义,以及对以高房价为表征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证伪”,已经为它的“合法”打开了逻辑通道——剩下的只是承认而已。但它一旦进入市场将极大地冲击官-商的利益结构。在法律上遏制其变成商品成为相关利益者的一种本能反应。

  权利被拆解,或限制某些内容,其逻辑后果就是权利的崩溃。不能交易的小产权房,也逻辑地意味着它可以被拆除,无论是以“市场”还是“国家”的名义。

  潘石屹进入小产权房小区被视为“鬼子”,折射出在强大的官-商利益同盟威慑下小产权房的朝不保夕。居民的如临大敌表明,他们对于如何保住自己的房子已经感到绝望。没有什么可以消除他们的精神紧张。

  结论

  小产权房的“违法”不是问题实质

  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当缩头乌龟。潘石屹说得非常正确:房价的实质是土地问题。小产权房也如此。它的“不合法”,根源即在于土地制度对于“所有权”的抽象规定一直拒绝落实到个体层面。

  换言之,“不合法”的潜台词是:个体无法逾越“集体”和“国家”层面获得土地权利及其收益。当然,“集体”和“国家”可能仅仅是相关权力者的别称。

  当土地可以在蓬勃的城市化运动中增值时,相关收益进入权力及其盟友的口袋而无法变成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民财富,这一点并非合理,而是必须遭到唾弃。

  说小产权房“违法”并没有问题,但这种“违法”只能从“形式”而不是“实质”的意义上来进行理解。不具备道德基础和社会福利内含的“形式”规定,很难赋予一种针对某个事物的法律处罚以真正的合法性。根据正义原则,限制“小产权房”交易的法律可能无法自我辩护,而是应该寻找一个证明自己“正当”的道德基础。

  很难期待小产权房的存在会倒逼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同时也难以对小产权房的“转正”保持乐观。但是,这一点肯定没有疑问: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助于消除威胁中国社会稳定的诸种因素——特别是劫持了中国社会的官-商利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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