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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撰文:与共和国共同成长的中国金融业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中国金融   2009-10-10 16:15

  稳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迅速增加,初步呈现出中资、外资金融机构竞相发展的局面。1979~1981年,31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拉开了序幕。早期的外资银行代表处主要负责总行与客户的业务接洽与联系,不从事银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1982年以来,外资银行逐渐在我国特准的开放城市成立办事处、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银行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金融业务活动。1992年,上海引进了一家美国保险公司,开始了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工作。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又分别发布和实施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标志着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进入规范化管理阶段。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陆续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国内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步对外开放资本市场,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稳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实践证明,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取得了互利双赢的效果。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带来了资金和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有效提升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外资金融机构也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中一支重要力量,在支持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8年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16%;各项贷款余额7305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30%;各项存款余额5974亿元。截至2008年末,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共有7家,总资产为741亿元,行业占比约6%;净资本为198亿元,行业占比约7%;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共有33家,合计管理基金220只,其中16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权达到49%。截至2008年末,我国共有51家外资保险公司,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27家、外商独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608亿元,占全部保险公司总资产的4.8%。2008年,外资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389.84亿元(不包括外资再保险公司),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98%。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汇管理高度集中,企业用汇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双轨制为特征,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建立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实行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外汇管理体制。外汇留成制度赋予企业一定的外汇自主权,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保证重点的同时,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1994年,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实施银行结售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外汇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1996年,我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加大改革步伐,允许境内机构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断简化贸易、服务贸易审核凭证和审核手续,逐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均衡管理,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确定了"走出去"战略后,我国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新变化,进一步深化外汇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从多方面着手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扩大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将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减少行政审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及投资款汇出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登记备案等等,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

  我国还积极推动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新中国成立后,将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的l3家公营和私营中资银行组成了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为首的中银集团,成为国际和国内金融汇合的渠道,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金融合作作出了重大贡献。l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管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海外保险业务。如今,海外中资金融机构遍及世界五大洲,业务发展迅速,呈现多样化经营的趋势。此外,我国还有序扩大对外证券投资,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积极拓展保险机构、证券经营类机构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大力发展外汇市场,推出了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等汇率衍生产品,为"走出去"的企业管理汇率风险提供了必要的管理工具。

  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1984年前,我国没有发布对金融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金融市场风险的逐步显现,金融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地深化改革。1997年11月,国家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2003年,为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决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职能,设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从而形成了"一行三会"金融管理体制,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密切合作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金融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了审慎监管的法规框架。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等一系列审慎监管制度,加强法人监管,改进监管手段,加快实施国际标准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初步建立健全了涵盖银行、信托、财务公司等的监控体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了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体系,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初步建立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构筑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五道防线。外汇管理部门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加强贸易收汇结汇管理,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批外汇违法违纪案件。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反洗钱监管对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并查处了一批洗钱犯罪案件。建立和完善个人债权收购管理制度,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组织金融稳定自评估工作,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探索建立各行业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框架,初步建立了"中国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的分行业监测指标体系。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金融秩序,特别是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化解金融风险,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思路、办法,有力保证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第一,加大对银行账外经营、擅自提高利率、乱拆借、乱担保等违规经营问题的检查处罚力度。整顿期货市场,纠正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清理投资基金和非法股票交易场所。查处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问题,规范保险代理业务和中介活动,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第二,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比例高的情况,1998年国务院决定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准备金,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高竞争力创造条件。稳妥撤销、关闭和处置一些有严重问题的证券公司,通过重组解决了一些证券公司资本金不足、流动性困难等财务问题。第三,对资能抵债、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临时再贷款等方式,及时注入资金,提供紧急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在此基础上,采取整顿、改制、重组等措施化解风险。第四,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整顿救助无效、已经引发挤兑风险的城市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予以撤销,并保证偿付居民个人存款和合法外债本息,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道德风险。第五,清理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法坚决打击和取缔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活动。

  加强对外金融政策协调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国际化的视野来认识、研究和解决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政策和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根本利益,努力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积极利用国际组织开展多边合作,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话语权。多边合作机制是各国协调政策、制定规则的主要场所。人民银行把参与国际金融事务、恢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地位、逐步加入其他国际金融组织作为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重要起点。1980年,我国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此后,人民银行积极利用多边国际组织,与各国深入交换对世界经济与国际金融形势、国际货币体系以及各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问题的看法,探讨促进世界经济平稳发展、增强国际间金融合作的途径,中国所代表的立场和政策主张越来越为世界关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实现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的增资,份额排名从第八位上升至第六位。加入世界银行治理结构改革高层委员会,积极推动世界银行治理改革。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董事会,打破了该机构一直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推选董事的局面。此外,中国还先后加入了世界银行增长与发展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执委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执委会、欧亚反洗钱组织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2008年以来,在"10+3"(东盟10国+中日韩3国)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动清迈倡议多边化,亚洲区域外汇储备库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国际金融组织中话语权的不断扩大,使我国在推动国际经济格局改善方面更有所作为。

  主动参与经济金融政策的国际对话,增进理解与共识。近年来,为应对国际上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主动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沟通,多次参加西方七国集团(G7)的财政部/中央银行部长级或副部长级对话;积极参加与美国、日本、欧元区等5方关于全球失衡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磋商;继续在G7+1、G20和其他多边组织框架下积极开展对话。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关于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过程中,人民银行积极做工作,使该组织在修订文本时最后作出了有利于我国的重大让步,有效化解了该组织将人民币汇率定性为根本性失衡对我施压。此外,人民银行还参加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与欧元区进行磋商,利用G20、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金融协商机制,宣传和阐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改革,增信释疑,营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舆论氛围。

  大力加强国际和地区金融合作,维护金融稳定。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2004年我国作为创始成员国加入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EAG),2007年6月28日我国正式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配合国家整体外交战略,人民银行积极开展对非洲国家工作,2004年成功加入西非开发银行,2007年成功举办非洲开发银行集团理事会年会,并参加非洲开发基金两次增资活动,积极支持国家资源战略和"走出去"战略。2008年,通过加入泛美开发银行,人民银行协调有关部委、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了与泛美开发银行的合作联系机制,共同推动中国与拉美及加勒比地区之间在金融、贸易和投资等相关领域的合作。

  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稳妥渐进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量不断增长,将本币结算从边贸扩展到一般国际贸易的需求不断增加。目前,人民银行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和哈萨克斯坦8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批准我国商业银行与越南、蒙古、俄罗斯、朝鲜等国商业银行之间开办调运人民币业务。同时,为香港和澳门商业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与韩国央行、香港金管局、马来西亚央行、白俄罗斯央行、印度尼西亚央行和阿根廷央行签署了总计6500亿元人民币的6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在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7月,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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