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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新实施意见:旧厂地块拍卖原主或享六成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2009-10-12 09:58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在年均仅有13.2平方公里新增建设用地的广州,在房价动辄过万元的市中心,仍有一幢幢偌大的旧厂房、旧市场,它们不仅占据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还有碍城市形象。如何让这些旧厂房重新焕发活力,成为城市现代化的新生力量?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原则性通过《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于本市辖区内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以下统称旧厂房)等低效利用的产业用地,按照不同类别,或者改变土地性质,或者通过公开出让利益分成等方式,让旧厂换新颜,旧城变新城。

  记者从《实施意见》上获悉,按照不同的土地性质和情况,广州已经制定了一整套具体措施。其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址厂区国有用地以及已建成的旧厂房,现规划控制为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办公、教育科研设计、居住等非工业用途的国有土地;一类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旧厂房等低效用地。

  据了解,由于些许内容尚存争议,该政策不排除在印发前还有细微改动。

  意见摘要

  旧厂房转变性质公开拍卖,原使用人或可享用其成交价的60%;

  在确保原厂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或进行适当的临时扩建,用于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

  集体土地上旧厂房完善手续后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当先转为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改造方案

  企业异地重建停业损失可补偿

  整合地块不得超原址用地10%

  《实施意见》:对于国有用地,已取得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可对原址土地进行改造。无合法用地手续,但土地实际使用人已与村集体或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土地实际使用人先行完善国有土地确权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后,依城乡规划实施改造。按城乡规划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可一并列入改造范围,整合地块面积一般不应超过原址用地的10%。

  处置程序:原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提交土地处置申请,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拟订原址用地土地处置方案,编制改造计划,并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处置批复意见。

  按土地纯收益返还不得超40%

  《实施意见》: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或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并返还土地收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低于出让底价2倍的,按成交价60%返还土地收益给原土地使用人;成交价高于出让底价2倍的,最高按出让底价2倍的60%确定原土地使用人土地收益,超出出让底价2倍的部分全部归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申请返还土地纯收益,按纯收益返还的,返还比例不超过40%。

  处置程序: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竞得人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市国土房管局收取土地价款后,依签订的协议办理土地收益返还手续。

  注意: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确定分配的土地收益不再调整。

  原址临时改建但用地性质不变

  《实施意见》:根据文化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原址建筑属工业遗产需成片保留,或原址用地要单独开发的(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可由企业改变土地性质自行开发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改造前后新旧用途市场价的差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确保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或进行适当的临时扩建、加建、非主体建筑物的局部拆建等,用于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但不改变原址用地的使用性质。

  处置程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凭处置批复意见和相关权属文件到规划、用地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异地重建停业损失可补偿

  《实施意见》:原址用地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收购并给予补偿。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及管理费用和停业损失等纳入补偿范围。

  注意: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的用地,在按原规划建设前已改为商业、旅游、娱乐、设计研发、住宅等非工业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另行制定,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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