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欲卖旧厂等低效产业地 原主或享六成收益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2009-10-12 13:22
按土地纯收益返还不得超40%
《实施意见》: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或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并返还土地收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低于出让底价2倍的,按成交价60%返还土地收益给原土地使用人;成交价高于出让底价2倍的,最高按出让底价2倍的60%确定原土地使用人土地收益,超出出让底价2倍的部分全部归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申请返还土地纯收益,按纯收益返还的,返还比例不超过40%。
处置程序: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竞得人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市国土房管局收取土地价款后,依签订的协议办理土地收益返还手续。
注意: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确定分配的土地收益不再调整。
原址临时改建但用地性质不变
《实施意见》:根据文化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原址建筑属工业遗产需成片保留,或原址用地要单独开发的(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可由企业改变土地性质自行开发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改造前后新旧用途市场价的差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确保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或进行适当的临时扩建、加建、非主体建筑物的局部拆建等,用于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但不改变原址用地的使用性质。
处置程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凭处置批复意见和相关权属文件到规划、用地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异地重建停业损失可补偿
《实施意见》:原址用地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收购并给予补偿。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及管理费用和停业损失等纳入补偿范围。
注意: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的用地,在按原规划建设前已改为商业、旅游、娱乐、设计研发、住宅等非工业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另行制定,不适用本意见。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