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近期规划不安排产能过剩行业用地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国土部网站 2009-10-22 14:13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保增长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
国土部规划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近期规划中,要落实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优先保障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发展用地,不得安排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并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调整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
《通知》还要求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用地处置和权属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通知》特别指出: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船坞船台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其他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项目,也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项目用地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以下为记者采访了国土部规划司主要负责人全文
为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企稳向好势头,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务院日前下发了《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土资源部迅速反应,制定下发了《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下发有着怎样的背景?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记者就此采访了部规划司主要负责人。
问:《通知》主要制定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以切实发挥土地的闸门作用?
答:《通知》紧密结合土地管理工作实际,针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特点,制定了明确、有效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要。在近期规划中,要落实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优先保障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发展用地,不得安排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并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调整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在远期规划中,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多占地产业的用地扩张,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要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总体要求,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把好产业用地供应的第一道闸门。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船坞船台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要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需要用地启动周转的,要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将计划指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作为年度计划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励和扣减措施。
二是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预审服务,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又要在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从源头上遏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其他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项目,也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项目用地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要在继续加快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的同时,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用地审批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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