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与子意在赖债 房屋产权转让行为被撤销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9-12 11:42
外面欠债不还,私下里却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儿子。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这一赖债行为。
五年前,冯女士与曾先生因生意往来发生借款纠纷,当时法院判决冯女士需偿付曾先生12.6万元。后经法院执行,冯女士还了一部分,但还欠曾先生8.85 元。
两年前,冯女士因原有房屋动迁获得浦东产权房一套,冯随即将该房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儿子。
房子过户到了儿子一家名下,但儿子实际却并未付款。
冯女士“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导致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眼看自己的债权受到了侵害,曾先生走上法庭,要求撤销冯女士的“卖”房行为。原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冯女士与儿子一家的房屋产权转让行为。
冯女士母子不服提起上诉,以没有恶意逃债、儿子已付房款等理由,要求改判驳回曾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母子的上诉理由并无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冯女士在尚未归还大部分欠款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名下的房屋,该行为有损于曾先生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曾先生有权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诉讼来寻求公正的判决,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获得胜诉的债权人往往因债务人恶意逃债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此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转让行为。
目前,社会上债务人恶意逃债的现象屡有发生,我们提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希望利益受损的债权人能拿起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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