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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内渗水“黄”了租赁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9-20 09:46

外籍小姐S租赁了本市长寿路上的一套房屋,入住后她以屋内有渗水为由提出退房退租。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租赁合同终止,S小姐支付房东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2月,S小姐与房东孟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她租赁孟某的房屋使用1年,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 元。合同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几天后,偏爱干净的S小姐发现屋内水斗、卫生间有渗漏水现象,卧室壁橱后面墙上也有霉斑,她即与孟某联系。两天后,物业上门查看,作出了渗水由业主自行解决的处理意见。当S小姐得知维修要安排到春节后,立即提出解除合同,遭孟某拒绝。2月底,S小姐未与孟某办房屋交接手续就搬离了有争议的房屋。3月10日,她委托律师发函给孟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所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孟某未答应,S小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孟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庭审理中,孟某称双方签租赁合同时,S小姐曾对居住房屋作了验收,不存在起诉中所陈述的瑕疵,他认为漏水原因有待查实,也不排除S小姐使用不当的可能。即使水斗漏水,也不是解除合同的条件,同时孟某反诉S小姐因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S小姐租赁房屋的目的在于居住,而该房屋已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虽然S发现水斗等渗水、墙面出现霉斑等瑕疵,但经过维修是可以解决的,并不危及居住安全,也不影响履行租赁合同。现S小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已搬离租赁房屋,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已无必要,故租赁合同不能最终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S小姐一方。S小姐是今年2月底搬出该房屋,而孟某是3月10日收到S小姐的书面解除合同信函,为此S小姐要承担1个月的房屋租金,又因S小姐其中途退租,应以双方约定的两倍租金向孟某支付违约金,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外籍人S小姐为解除租赁合同打官司到法院,她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按照常理,不管是租赁房屋,还是自己装修的房屋,总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S小姐的败诉关键是她主张的理由较难成立,因为渗水等瑕疵是不影响正常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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