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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空挂户口” 不符合承租人条件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9-20 09:53

童先生曾因大龄结婚无房,由多家单位合并分配一套两室户住房,承租人是其岳父。其小舅子结婚,他单位实物分房给他一套住房,其户口从该住户迁到了新居。之后,小舅子户口又迁回到其岳父家。几年后,童先生的妻子、岳父母相继去世,他到所在物业公司申办更改承租人手续时,发现小舅子已先前擅自私刻了童的图章,冒他签名,物业公司未征得同住人同意,把承租人改为他小舅子的名字,童来信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可以告他吗?

本律师认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你的小舅子如果确已享受过实物分房,且不在该屋内居住,只是在该屋“空挂户口”,那么他就不符合承租人的条件。而你如果符合前述承租人条件,你就有权要求房管部门(即物业公司)撤销原来承租人变更决定,直接指定你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如果你小舅子伪造你的印章和签字查证属实,则说明并非是你本人同意让你小舅子当承租人的,房管部门更应撤销原来决定。当然,如房管部门不同意你的请求,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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