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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限时出售 中介按约“埋单” 业主获得违约金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9-20 10:02

中介公司与业主原先设想得好好的房屋限时出售协议,在执行中不料事与愿违。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日前,杨浦法院判决认定其违约,并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今年3月,市民张某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限时销售合同》,中介以独家代理方式在两个月内出售他的一套价值101万元的房屋。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先支付张某房屋订金2000 元。若在两个月内成功出售该房,订金抵扣买家的房价款,张先生按照成交价的1%另行支付中介公司佣金。若中介公司未能在两个月内售出该房,订金就作为中介支付张某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自动终止。签约后,中介公司没按约定支付订金,但对张某的这套房屋进行了重点宣传推介。不久,恰逢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房市观望气氛见浓,中介公司未能按约售出。张某遂起诉索要违约金,但中介公司却认为,这属不可抗力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限时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对房产市场所存在的风险应予了解,现未能在代理期内出售房屋属于违约,理应按约定承担责任,故判决中介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2000 元。

办案手记

房屋限时销售是当前中介公司推出的二手房买卖中一项新的服务模式,对活跃二手房交易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此类销售模式纠纷在增多,说明这还需完善。一方面中介公司要对房产市场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预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业主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在房屋价格等各环节都要仔细斟酌,防止产生纠纷,避免自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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