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豪宅物业征收物业税的误区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易居研究院 2009-11-24 11:45
有关物业税的争论销声匿迹数月之后,近日樊纲再提物业税,他表示,因投机太多,政府应针对豪宅物业征收物业税,来调节市场的投资与消费需求。与此同时,他还透露,深圳有可能先行试征物业税,而在深圳试行之后预料上海和北京也会陆续试行。
易居分析:2003年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至今,多年过去但有关部门并未就物业税的内涵进行清晰定义。这也就使得各方言论鱼目混珠,误区广泛存在。
首先,就征收物业税的意义而言,大幅度降低房价或有效调节市场的投资与消费需求的提法不甚合理。从美国经验来看,物业税既不是为增加保有成本而设,也不是为平抑房价而设。对物业征税权利往往被授予县、市、镇、学区等众多地方政府和机构,税收的第一大用途就是对本区内学校、社区公园等公共设施进行改建。物业税取之社区、用之社区的特色非常鲜明,使得物业税往往与物业价值形成良性循环。物业税并非惩罚性税收。
其次,就征收对象而言,贸然提出对豪宅征收物业税既不实际也不合理。物业税征收对象和征收方法的确定是一个非常系统的问题。基于上文所说的,物业税并非惩罚性税收,因此它也不可能单独就某一群体进行征收。如何征收、如何减免都需要有一整套标准来予以衡量。同时,由于物业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开征新税种,而是针对现有房地产税费的一次较大整合。因此,对于其实际已经缴纳了土地批租期限内的几乎全部房地产税费的物业所有者而言,如何对其征收物业税应该有一个较为合理和统一的做法。豪宅也不例外。
最后,物业税的开征是一项全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开征初期并不宜赋予物业税过多的政策目标,“针对豪宅物业征收物业税,来调节市场的投资与消费需求”的想法只能加重物业税开征的负担。有关部门应从其基本职能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制定具体税制。这样才不至于将这一项本已相当浩大的工程,变得更加复杂、庞大,以至于夭折。(张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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