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用地暂定五折征税 此前未有此项税政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刘秀浩 2009-12-03 11: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除细化房产税的征收之外,《通知》首次将地下建筑用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范畴,要求按照应征税款50%纳税。《通知》本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上海市政府2007年11月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起,上海开始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没有规定地下建筑的税收问题。
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区域不同共分6级,其中内环线以内区域为一至三级;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分布二至四级;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各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5元至30元不等,其中30元的收税标准针对的是内环线以内的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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