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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豪宅 按揭贷款却未批谁担责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信息时报 闫晓光   2010-01-05 15:44

  购买豪宅贷款却批不下来,最终导致合同搁浅。谁来承担责任?买方能否获得高达58万元的违约金?日前,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合同中对有关贷款事项及责任人没有明确约定,故责任不再任何一方,卖方不需支付违约金。

  业内人士提醒到,此类纠纷并不少见,提醒购房者在签定合同时不要仅按照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要将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等等都予以详细约定才能避免类似的纠纷。

  买房受阻索58万违约金2009年6月21日,张某(买方)与陈某(卖方)及中介三方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出售一栋位于番禺大石镇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的豪宅,成交价为580余万元,付款方式为买方支付30万元购房定金,首期楼款250万元于交易过户当天或者之前付清,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账户。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售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需支付总楼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张某依约交了定金,6月26日又交了8000元的按揭费用,张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却受阻。据卖方陈某说,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所交易房屋存在违建,因此贷款不被批准。7月27日,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并于7月28日将30万定金退还给了张某。

  “我孩子今年要上小学,考虑到就近上学,我在2009年7月3日到附近学校给小孩报了名,交了13300元。按合同约定,卖方未能如期履约,应支付总楼价10%的违约金,即58万多元。”违约金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有关违建不能过户情况,证据不足。事实上,该房屋已经于本案诉讼期间过户至案外人,由此可见,涉讼房屋存在的违建并不影响房屋的交易过户。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该房屋还处于抵押状态,而原告张某签合时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即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贷款文件,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办理同意贷款文件及涂销抵押登记的履行义务人、履行时间均没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也不能达成一致,因此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被告的任一方,因而不能适用有关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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