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及改善性住房 二套房四成首付“一刀切”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渤海早报 2010-01-12 17:44
国务院办公厅10日发布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二套房贷首付至少四成”。记者在采访中发现,2009年业内争论的改善型住房标准可能出现“一刀切”。
改善型住房未提及
《通知》中要求,金融机构“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记者注意到,《通知》中对于“二套房”的表述与以往有一点不同,就是没有提及“改善型住房”。
实际上,自住型住房、改善型住房与投资型住房,是银行业内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按需求划分的三种基本分类。“但改善型住房此次在《通知》中没有被提及是问题的关键。”本市某银行中层告诉记者,“实际上,天津市银监局始终要求银行坚持二套房首付必须达到40%。”
但由于改善型住房在认定的标准上一直比较模糊,因此2009年部分银行为招徕客户,将一些二套房认定为改善型住房,因而回避了“二套房首付40%”的要求。
据记者了解,由于银行主管部门还没有发布相应细则,因此《通知》发布后,本市银行业内人士纷纷在猜测,“是否今后将取消改善性住房的提法,对二套房首付40%实行‘一刀切’?”
业内判断相对乐观
对于《通知》的出台,一些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2009年地产火爆的行情可能即将结束。从现在政策趋势看,打房贷政策‘擦边球’也将越来越难。”
但记者从银行了解到的情况却相对乐观。一位国有银行个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通知》与2009年11月银监会提出的要求并无出入,而且直接否认了市场前一段‘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高至五成’的传言;其次,《通知》中还相对弱化了‘二套房贷利率’在基础利率上浮10%的要求。”
此外,记者也发现,虽然二套房标准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但下列两种情况始终存在争议。第一,不论市民以前办理过的房贷是否已经结清、房产是否卖出,如果再次办理贷款都被认定为二套房,这对一些计划先购买小户型自住,日后再购买大户型的市民造成了一定影响;第二,如果成年子女为父母购房,产权人是父母,算不算二套房,在《通知》中也未得到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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