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住宅制度对中国房价的多重启示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华网 2010-01-19 15:37
保障性住房立法
日本政府的国民住宅计划中,有一套从中央到都道府县、市区町村纵向设置的住宅建设组织机构和住宅金融支持机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团”,是最具日本特色的保障房开发建设主体。
日本“公团”的性质为政府全额出资的特殊法人,其中,中央政府出资约占3/4,地方政府出资约占1/4。
“公团”在日本也称之为都市再生机构,其开发的住宅被称为“公团住宅”,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或出售。
日本的“公团住宅”之所以能保持较长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立法。
二战以后,日本住宅供应严重不足,只好建一些简易住宅解燃眉之急。即使这样,到1955年,日本的全国住宅短缺仍有274万户。
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住宅公团法》。依据这一法律,经当时的日本建设省批准,“公团”于1955年设立。
《日本住宅公团法》中,对“公团”的业务范围规定为:住宅建设、住宅管理、住宅用地的开发、与住宅区相关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立法环节来确认建设主体、保障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将产品分配给指定对象,这一点恰恰是中国住房保障制度所亟需完善的。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曾尝试用政府化的开发建设公司来建“安居房”。但在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以后,开发“安居房”的建设公司却陆续转轨,转向更为商业化的公司。曾经承建过无数的经济适用房等政府工程,如今却凭借手里日渐升值的土地资源,成为商品楼市中“地主”。市场化的巨大诱惑使得原本良好的“安居”愿景化为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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