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风投“阴阳局”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1-25 14:03
10号文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原定以“一半现金一半股权”的支付方式,甚至整个交易本身都遇到了法律阻碍。因为,花旗风险投资原来打算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将是一家由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独资子公司优配汽车零件(开曼)有限公司(“优配零件”)的股权,而优配零件作为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其股权在花旗风险投资并购境内企业之时并不符合并购规定所要求的条件。更重要的是,经销商同时既是这个交易的并购方之一又是被并购方的“关联交易”事实,按照10号文的明确规定,必须向中国主管部门即商务部申报审批。因此,并购方案肯定无法获得审批部门的认可,或至少需要经过非常复杂的审批过程。
此时,作为交易中国境内部分法律顾问的方达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另一套方案来规避10号文的规定。
根据这个方案,花旗风险投资将首先抛开优配筹备公司已经设立的离岸公司,在开曼群岛重新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优配开曼公司,并以现金认购其全部股权,由后者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优配香港公司(“优配香港”),再由优配香港在中国境内与待并购企业所在各省份分别投资全资子公司,作为并购主体。
为了规避10号文的监管,方案以资产转让协议的形式出现,即并购主体只并购经销商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的评估价以现金支付,并以全部对价的形式出现。
而股权部分,则以期权的形式授予。即将原来的经销商“股东”变身为“关键员工”,将原应属于经销商股东的“股权”变为这些特殊员工的业绩“期权”。
这样,交易事实上分为境内和境外两个部分进行。一部分在中国境内完成,即通过由花旗风险投资在境外设立和控制的独资企业(优配开曼和优配香港)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然后由这些企业以资产交易的方式用现金分别收购待并购企业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另一部分在中国境外完成,即由国内被并购企业或股东在境外设立其控股公司,然后由这些控股公司或分别或集体以其无形资产的对价认购中国境外所设立的待上市企业的股权(优配开曼和优配香港)。
这套交易方案在中国境内所显示的,并提交中国政府审批的,就成了以存货的成本价和固定资产的折旧价为全部对价的交易,而这样的交易因其不涉及并购方以股权支付对价的资格问题,因此可以不去向商务部报请审批。
3. 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原来是由国内独立经营的若干经销商所发起筹备的优配公司,变成了花旗风险投资投资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2007年1月,济南粤泰、南京康众、山西必高、上海健钧作为第一批创始企业以及管理团队与花旗风险投资签署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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