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突出风险因素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1-25 14:18
核心提示:吴定富表示,在财产险领域,2010年将集中治理数据不真实问题,重点检查保费收入、赔案赔款、经营成本费用、准备金计提四个方面。
1月22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谈及2010年的重点监管工作,仍将偿付能力监管摆在了首位,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特点,使得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将进一步延伸到各地保监局。
此外,延续2009年的处罚力度,吴定富特别强调,要在2010年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顶风作案者严厉惩处。
最低资本标准将修改
2009年保险业一直在为增强偿付能力采取行动,45家公司增资扩股225亿元,10家公司发行次级债180亿元。到2009年底,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为8家,较年初减少了5家。
但是,简单的资本约束不再是偿付能力的唯一标准。吴定富指出,标准不完善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一大不足,目前的偿付能力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公司的风险,要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并适应新的投资渠道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完善有关资产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计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重要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一保险公司精算部负责人表示,目前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不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数额相同的两家公司也会因各自的管理差异面临不同的风险,应该引入经济资本的概念,以风险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
目前,保监会已成立偿付能力监管部,与财会部合署办公。据保监会内部人士透露,保监会已就产寿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拟定规章,而资金运用部也着手对即将开闸的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制度相应的资产认可标准。
国际保险市场也在更新监管体系。欧盟正在推出的一整套全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付能力Ⅱ(SOLVENCYⅡ),与之前偿付能力I相比,偿付能力Ⅱ提出了基于实际风险的、保持各地区不同市场之间一致性的偿付能力要求,以此鼓励保险公司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上述人士表示,最低资本要求的改变肯定不是数字或比例的修改,而是理念上的转变。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是学习偿付能力Ⅰ的做法,要过渡到偿付能力Ⅱ现在还不具备必要的条件,还需要较长的过程,但现在可以通过增加情景测试和压力测试的方法弥补不足。
吴定富在是次会议上也表示,要研究宏观审慎监管下的行业压力测试方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压力测试模型。
在现有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将面临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产险和寿险监管部都要把目标具体化,偿付能力不足立即跟上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计不足的公司,则要提前采取改善措施。”吴定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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