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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易居研究院   2010-02-03 14:21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动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很大,去年成都自焚事件尤其为典型,促使北大五教授上书废除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其实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出台《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提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

  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对于房屋财产权的保护加强,动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导致部分业主漫天要价,各地动拆迁难度加大。但在有些城市,尤其是相对落后地区,野蛮拆迁现象依然存在。

  “国四条”中提出: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和国有工矿及林区、垦区仍有近1000万户家庭居住在棚户区。会议决定,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

  按此精神,我国又将迎来新的动拆迁高潮,完善动拆迁条例的意义很大。此次意见稿比以前的条例更加合理,管理也更加严格。尤其是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提高了可操作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而且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其它重要的规定还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杨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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