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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解放日报   2010-02-04 14:10

 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搬迁”问题,《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是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 “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不能和暴力以及其他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民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和理由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业内人士指出,在征收程序上充分考虑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相结合,打破了原来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而且还引入了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引入法院对行政过程的外部监督,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危旧房改造须经90%以上对象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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