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用地比例无规定 《住宅保障法》难解实质问题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华夏时报 2010-02-08 09:16
共有产权是最大亮点
2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二楼会议室。和房价疯狂一样,在闻知草案递交给住建部后,各地记者蜂拥而至。
王洪亮告诉记者:“《住宅保障法》不是《住宅法》,《住宅法》范围更广,但也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
在《住宅保障法》草案中,共有产权制被认为是最大的亮点之一。而这种模式源于江苏、甘肃等部分地区试行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
所谓共有产权,就是指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建筑及安装费用等比例来确定。与过去实行的有限产权一样,共有产权的房屋在5年后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王洪亮认为:“共有产权制度既可以大大压缩通过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也可以使经济适用房真正起到保障功能。”
王洪亮还表示“共有产权”不仅可以减轻购买者的资金压力,还将拥有一套退出机制。“你有能力,可以从政府手里买走另外40%的产权;也可以选择退出你自己60%的产权,政府给你补偿。这两种机制无论是购买还是补偿的价格可以进一步协商。”
但草案并未对申请标准作出详细规定。该草案的另一位起草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认为,被纳入的最低住房标准,各地是否可以按照各自不同情况进行衡量。
为了防止“开奔驰住保障房”情况的出现,王洪亮告诉记者:“专家组考虑设置一个独立的罪名,即骗取社会保障罪。”不过申卫星表示,究竟是以人均居住面积还是以个人收入高低来衡量尚处于讨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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