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常识问答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2010-02-08 17:37
问:什么是碳交易?
答: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采用的市场机制。在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简称为碳交易。
问:什么是碳交易基本原理?
答: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Market)。
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是哪三种?
答: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问:碳交易的两种型态是哪两种?
答: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指总量管制下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欧盟排放配额”交易。
为了帮助成员国完成减排目标,欧盟在2005年时启动了配额型交易机制。按照这一机制,各成员国应制订每个交易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分配计划”,为有关企业提出具体的减排目标,并确定如何向企业分配排放权。这些方案最终需要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配额型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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