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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五一施行 将跟踪审计财政资金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2-21 09:21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今天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同时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条例》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条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条例》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法》还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另外,《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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