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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制度:应兼收并蓄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经济参考报   2010-03-19 09:52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

  德国:订立个性化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

  德国长期以来普遍实行预售房制度,并通过订立个性化的购房合同和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房屋价款,大大化解了购房者和地产商之间的风险及纠纷。

  在德国,一般房地产商在项目获批后即可开始销售房屋。但房主购买预售房并不是从银行一次性贷款支付全部房价,而是按照工程进度在交房前分期支付。比如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付款,在地基动工后支付10%,在主体封顶后支付30%,门窗安装或者装修开始后再支付相应资金等。

  如果建设进度延时,购房者可以随时谈判推迟付款,并要求付款折扣等。如果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前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退款或者获得赔偿。

  此外,购房者还可与房地产商签订详尽的、个性化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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