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映:土地出让金蛋糕如何分?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财新网 2010-04-19 16:10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让农民参与农地转用的谈判,才能确保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农民”
【背景】近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据财政部统计,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较上年增长43.2%。
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总额为12327.1亿元。其中,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为40.4%;用于城市建设支出占比重为27.1%;用于土地开发支出占比重为10.7%;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占比重为9.7%。以上几项总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达到了87.9%。
根据土地出让金的定义,这部分源于农地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理应在分配阶段向农民倾斜。但目前情况不容乐观: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占比为3.5%;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的支出占1.6%;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占比为3.9%;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占比仅为0.9%。
早在2007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就曾强调:“占用农民的土地要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三年过去了,土地出让收入在分配环节,真正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一直很低,“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现实依然故我。
实现“土地出让金主要给予农民”的目标,为何可望而不可及?土地出让金这块蛋糕,到底应当怎么分?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相较于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来说,集体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最初,国家对农地征用的初衷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而现在恰恰变成了“取之于农,用之于城”。
王小映表示,要解决这一本末倒置的问题,首先应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统一的城乡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改变目前征地中按农业产值一定倍数补偿的办法,让土地价格“随行就市”。只有如此,土地出让的收入才有望逐渐“回流”到农民手中。
目前,地方财政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甚至成为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地区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形成所谓“土地财政”问题。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都极不规范。相当多地方政府用其直接支付征地成本及各种税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干脆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
要扭转这一局面,“不妨调整一下思路”。王小映认为,今后,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在计算征地成本的时候“搞猫腻”,可用“土地出让总价款”代替“土地出让纯收益”概念,在收支管理上,地方“虚增”征地成本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尽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制订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定额标准,也规定了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土地出让纯收益”的界定十分模糊,“地方操纵空间太大”,造成“纯收益”变成了“纯概念”。中央及相关部门要想得到较为准确的数字,“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王小映表示,这主要由于土地出让大部分由各县市级政府掌管,“地方政府不但是征地的大买家、土地出让的大卖家,还是收支两条线核算的大账房。”从这一意义上说,从收支管理上,也必须“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代替“土地出让纯收益”。
在谈到土地出让金蛋糕如何合理切分时,王小映表示,首先,政府应当在划定资金使用方向时,提高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社保、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同时,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细则,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规定。
其次,增加地方政府的征用农地成本,如调整中央及省级提留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从现在的10%~15%,提高至15%~20%。此举会相应减少县市级政府出让土地的增值收益,降低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当然,最为根本的是,要根据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凡是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比如房地产项目、旅游和仓储设施等,政府不再征地,由农民参与开发经营。这是解决“土地财政”问题,保障农民权益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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