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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财经网   2010-04-27 15:38

    4月26日,国资委网站上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从机构与职责、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奖励与惩处等方面对央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了细化。

  《规定》界定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此次公布的《规定》明确,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几乎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重要领域与事项。

  《规定》明确,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规定》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应加强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规定》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一《规定》公布之前,四位前力拓员工因涉嫌受贿和窃取关于中国钢铁企业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商业秘密及受贿而出庭受审。根据起诉书,涉案的中国钢铁企业其中亦包括一些央企。

  国资委同时要求,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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