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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受阻金融门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财新网   2010-05-25 10:41

    期待突破

  “新36条”与2005年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非公经济36条”)前后相承,并更为具体。五年前,国务院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包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还可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但这几年,金融行业投资中,国有控股投资所占比重不降反升。2008年末,国有控股投资占金融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比重,从2005年末的69.9%略升至71.8%。

  “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作出了更详细的指引。一位看到过“新36条”征求意见稿的央行研究人士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新政策每一条的突破都相当大,是长期讨论的焦点,“征求意见时,不会放这么宽”。

  不过,“新36条”是宏观指导性的政策,具体落实还需要多个部门出台针对性配套措施,或者修改已有政策规定中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条款。

  近几年,民营资本参与银行增资扩股、农信社和城信社改制,已经多有案例。

  上述央行研究部门人士认为,政策的一大突破是,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并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按照银监会目前的相关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而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内蒙古金融办公室主任宋亮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就意味着只有银行发起并做大股东,民营资本才能参与设立,“银行一旦不发起,民间资本就出局了”,这样的政策设置值得商榷。

  前述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银监会开始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前,几乎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但属于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只能发放贷款,不可吸收存款。截至2009年末,全国有这类小额贷款公司逾1300家。最终成为“可存可贷”的正规银行,是多数民营资本投资这类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基本条件。此外,还要求持续经营三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这对我们吸引力不大。”前述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说。宋亮从2006年开始指导内蒙古的小额贷款公司组建,他说,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愿意这样转制,“本来民间资本成立的公司挺好的,最后找了个爹回来当大股东,高管都是银行派,就丧失经营权了。”

  “新36条”出台后,制约民间投资的这道“门”可能被打破吗?上述央行研究部门人士认为,已有的规定可能必须修改,因为国务院已经说出去了,但是怎么改、改多少,还是未知数。

  未来可能的变化是,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把握银行在村镇银行中的持股比例,地方银监局在村镇银行设立初审中更有“弹性”,20%不再作为“死杠杆”。本刊记者了解到,北部某省初步打算把法人银行在村镇银行中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0%。

  但是,宋亮认为,最大的障碍不是股比,而是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即便民间资本能占更多股份,没有独立经营权和话语权是不行的。

  此外,“新36条”还提出,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2008年5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宋亮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资本用资金的钱去放贷款,只要遵循“不揽储、不暴力收贷、不放高利贷”的原则,股权制衡没有必要。

  央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股东最多持股10%,导致股权过于分散,实际上单一控股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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