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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财新网   2010-06-22 10:20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对外发布了令国内第三方支付产业期待五年之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5年以来,央行颁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此后于2007年和2009年两度在第三方支付产业内小范围推出“修改稿”。业内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此次出台的《办法》正是建立在修改数年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基础之上。

  “名称上的改变,令《办法》在性质上更为明确——这就是一部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管理办法。”上述人士称。

  该《办法》针对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等支付服务行为明确了行业管理规范。《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按规定条件申请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监管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备案。

  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颇为敏感的“客户备付金”使用问题,《办法》在其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并明确指出“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在央行2005年出台的意见稿中,曾有过允许支付机构将不超过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总额50%的资金用于投资的表述。但自2007年版的意见稿以来,相关表述已被删除。尽管如此,仍然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并没有清楚说明“客户备付金是否可用于投资用途”。

  “这一条细节还是有必要由央行做进一步的明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人士这样向记者表示。

  也有业内人士对记者指出,《办法》中规定的“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以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有效抬高了准入门槛,可能令90%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达标。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发言人朱健对财新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对目前支付宝的正常业务运转“没有任何影响”。

  “支付宝的业务不需要有大的调整,接下来我们要做的事,是根据《办法》的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朱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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