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二手房漏水 二手房的“前世今生”都要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每日商报 2005-11-03 15:05
案例一:读者小李最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合同也过了户。可交房时发现出了问题,原来卫生间的顶上有大面积水渍,楼上一冲水下面就滴滴答答漏水,墙上装的热水器也因为漏水而导致漏电。这使小李很头疼,与楼上住户交涉也没结果,只好和卖方打起官司来。
分析:首先,卖方没有将房产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小李,已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也构成了违约,给小李造成的损失应当弥补。其次,是关于相邻权,根据我国法律,居民的自身生活、设施不能影响其他人、一般是指相邻人的合法权利。楼上住户下水道渗漏,给小李生活带来不便,侵犯了小李的合法财产权,更加威胁到小李的人身安全,行为人有义务恢复原状。
维权提醒:究其原因,小李没有事先在看房时对房产各方面情况了解清楚,自己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消费者买二手房前务必多花点时间详细了解房产质量,避免日后纠纷。
案例二:读者张某准备结婚,看中一套二手房,办理了过户手续。入住后发现邻居老是用怪异的眼光看他,后来去物管了解,才知道此房去年曾有人上吊死了,这令他很恼火。房东一直隐瞒此事,即使在合同里也没体现这一特殊情况。张某结婚是喜事,而新房吊死过人很晦气,于是张某要求退房。
分析:房东对该房屋住户曾经有非正常性死亡没有尽善意告知义务,但房东是否有过错应当区别对待。若原住户的非正常性死亡与该房屋本身的设施有因果关系,如煤气管道老化,导致煤气中毒死亡的;如电网老化,导致触电死亡等就属于该房屋有使用价值上的瑕疵,房东应就该瑕疵告知买方,否则,房东就有故意隐瞒的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该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房东赔偿;如果原住户的非正常性死亡与该房屋本身的设施没直接因果关系,只是原住户自身原因导致其死亡的,或是所谓迷信说法,如“凶宅”等,那么在买方没有事先向房东要求告知的情况下,法律上没有规定房东有告知的义务,不属隐瞒事实,房东无过错。
维权提醒:二手房绝大多数是有人居住过的,至于房子里曾发生过什么意外事件,若卖方不提,购房者自然不知。所以,消费者若对意外事件忌讳,可事先对房子周边人群作调查,或直接向卖方提出。
案例三:读者老王是外地人,在杭工作。他在网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遂付定金10万元。后才发现该房没法过户,一问才知原来此房是某村的撤村建居房,无奈之下只好找卖方还了定金,也不知能否追究卖方责任?
分析: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的房产只能在同村籍的人口之间转让,而且没有特殊原因也不得转让。因此,老王作为外地人是不可能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的。当然,由于卖方明显存在过错,因此,老王可诉至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与其协商解决。
维权提醒:其实,老王在决定购买房产前就应当对房产、土地性质进行调查,但由于我国房地产档案并非对所有人都开放,只有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有关人员才有权查阅档案,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买房前委托律师去调查一下欲购物业的产权情况。
案例四:读者张某看中一套房改房,三证齐全,便签订了合同,然而过户时卖方的单位到房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回购该房产,并拿出与卖方签订的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为证。张某十分不解,房改房难道不可以上市交易吗?
分析:虽然国家现在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但并不排斥原产权单位在将房产房改给职工时保留的优先回购权,也就是说只要原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有约定的仍旧从其约定。
维权提醒:对于张某这样想购买房改房的人来说,在签约时除了要验看房产权属证书,还要查看以下几点:1.原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对出售有无限制;2.出售方是否年满35周岁或已结婚或购房满5年(对出售方的要求,各地政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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