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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可借短期次级债解决现金流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财新网   2010-09-09 16:49

      证监会近日发布新规,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可以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流动性需求。此前,证券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务期限只能在三年以上。

  刊登于证监会网站的《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下称《规定》)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新规首次以两年为限,将证券公司次级债区分为长期债和短期债。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在规模上,《规定》要求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此外,《规定》还指出,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时的净资本数额;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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