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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租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10-09-29 11:20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还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通知规定,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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