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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限制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财新网   2010-10-22 13:18

      证监会近日表示,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把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据《中国证券报》10月22日援引权威人士的话表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中必须明确募集资金总额,而不是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方式要详细披露,如果用于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要说明增资是否有障碍、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增资的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

  报道称,证监会表示,除以下几种例外情况,禁止利用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一是由于客观原因,补充流动资金确有必要性,或者经营具有特殊性,需要流动资金;二是用于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不超过30%,基本上为10%左右;三是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要求必须有董事会的明确决议;四是采用配股或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产的金额不超过30%,或者全部向锁定三年的投资者定向发行,则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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