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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籍居民申请共租房新规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华网   2011-01-05 17:46

    上海1月5日电 记者5日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上海已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公共租赁房的准入条件。根据规定,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常住人口,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010年9月,上海正式出台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对申请公租房的对象不设“收入线”,但制定了四项准入条件: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上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近日,上海市房管局就实施意见中外来常住申请者的居住及“缴金”年限作出了细化规定。

  上海还明确,“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据介绍,2011年上海保障性住房工程将继续加快推进,全市计划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包括经适房500万平方米、动迁安置房800万平方米和公租房2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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