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资讯 > 焦点 > 文章详情 搜新闻:

国税总局: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一财网   2011-01-07 09:56

    国税总局1月6日发布通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且对出租房产免收租金的,免收产权所有人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通知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而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该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通知标明的发文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
新闻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