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资讯 > 购房指南 > 文章详情 搜新闻:

丈夫瞒妻办了房产抵押 妻子告状却未获得支持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11-21 11:08

业主张某将自家的产权证以及妻子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交与他人,由他人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之后张某的妻子陈女士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撤销住房的抵押登记,引起了一场纠纷。

纷争起因:住房被抵押

去年夏天,陈女士与丈夫张某共同购买了沪东地区一处住房,在交付全部房款后,于次月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年底,张某将该房地产权证,以及妻子的身份证、两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交与他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该受托人向本市某银行提供了上述材料,并以张某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将该住房作了借款30万元的抵押。

原被告间:各执一词

陈女士将某银行和丈夫张某均作为被告诉诸法院。陈诉称,丈夫瞒着自己通过他人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而银行未按有关规定,仅凭其丈夫一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及购房合同等材料即发放贷款;自己是住房的共同产权人,银行未尽审查之责,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银行辩称,陈女士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有陈的个人完整证件,且借款方在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后,履行过还款义务。丈夫张某辩称,因欠他人钱款,无力还债,故同意债权人将该住房抵押贷款,为此,自己才将完整证件交给债权人,具体手续都是债权人办的。之后,自己仅还过一次贷款。

原告诉请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委托他人向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的事实成立。张自认受托人取得了贷款,鉴于双方的委托关系,应视为张取得了该贷款。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故判决对陈女士要求确认《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撤销原住房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后,陈女士不服法院判决,到黄浦检察院申诉亦未能获得支持。

检方观点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受托人持陈、张夫妻俩的房屋产权证,以及两人的相关证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有理由相信该住房的抵押贷款是权利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银行取得该住房的抵押权是以发放贷款为前提的,属善意、有偿取得。故法院判决不支持陈女士的诉请并无不当。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
新闻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