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员买下委托出售房屋 法院判买卖合同仍生效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11-21 15:22
蒋某买下了下家汪某的房屋,在办理产权过户中汪某才得知上家竟然是自己委托出售房屋的中介公司员工,由此产生不满,使得原本较为顺利的房屋买卖引来了纠纷。
今年1月底,蒋某与汪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为238万元,蒋某按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入住了该房屋,但汪某未按约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蒋某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汪某协助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转让手续。
在案件审理中,汪某提出反诉,他认为双方虽签约购房属实,但其签约后得知蒋某系中介公司经纪人。他隐瞒真实身份,又利用职业便利压低房价,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汪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蒋某返还系争房屋产证原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在汪某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其身份是汪某委托的经纪公司员工,蒋某应当告知对方身份情况,但他未告知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在效力上的瑕疵。蒋某的购房价款已实际达到了汪先生的委托价格,汪某亦无证据证实蒋某在交易过程中曾对房价予以恶意压低,汪某所称蒋某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予采信,汪某要求撤销合同的反诉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卢湾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协助蒋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转让过户手续。
律师手记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倪凌华律师认为,受市场影响,近来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已由前几年的以卖方违约为主转为以买方违约为主。对本案的起因有令人思考之处。
中介公司对自己员工购买挂在自己店中的房屋应该持不提倡或反对态度,即使要买也应事前提示或告知对方。
另依据本市房管、工商部门相关规定,蒋某系中介公司员工,自行收购公司委托出售的房产违反了行政规定,蒋某所在的中介公司应承担责任,更不应该免费提供中介服务,相反理应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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