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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改善型二套房认定标准微调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2011-04-08 09:13

  购买改善型二套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昨起微调。

  4月7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即日起将对上海市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作相应调整,即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4.6平方米(含34.6平方米)。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某位负责人介绍,此项调整前,上海市关于购买改善型二套房认定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4平方米”,调整后比调整前增加了0.6平方米。该负责人称,此次调整属于常规性的调整,并不能说明二套房认定的放松。

  《通知》显示,此番改善型二套房认定标准的微调,是缘于201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改变。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3月3日发布的《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0年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4.6平方米,折合人均住房居住面积17.5平方米,居民住宅成套率达到95.8%。而据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09年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为17.2平方米,居民住房成套率为95.6%。

  此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曾下发通知称,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依据为: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上浮1.1倍。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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