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让涉及居住权的保护怎么办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上海名牌楼市 2005-11-22 16:54
胡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2001年9月陈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某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同时约定由胡某使用至去世。2004年11月,陈某与林先生(系陈某的外甥)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林先生,并约定于同年12月5日交付房屋。其后林先生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陈某由于胡某不愿搬出而无法向林先生交付房屋,为此,林先生想问,是否可要求陈某与胡某出让房屋?
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居住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维护居住权人的生存利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案中,胡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且,胡某将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时明确约定由自己使用至去世,因此,胡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另外,林先生是陈某的外甥,对胡某在房屋长期居住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在房屋买卖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正确处理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法律关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两种权利的性质着手,从上面的分析已经知道居住权关系到权利人的生存利益,是人权中核心权利,而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当这两种权利的救济相冲突时,根据人权的基本理论,生存权优于所有权的保护;第二从获取信息的可能性来看,由于根据目前有关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时,公告不是必经程序,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提高办证效率,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一般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不再进行公告,况且这类房产交易中出让方都存在恶意,因此,居住权人无法获取转让房屋的信息。而受让方在房屋交易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必定会对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缺陷,特别是权利上是否存在暇疵进行考察,而居住权的存在是公开的,一般为左邻右舍所知晓,因此,对于受让人来说,要获得交易房屋上是否存在居住权的信息是比较容易的,所以受让人理应承担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如若林先生提起诉讼,因胡某所享有的居住权具有对抗陈某所有权的效力,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可能会驳回,但由于陈某将有权利暇疵的房屋转让给林先生,故可追究陈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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