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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客原是“三只手” 一惯偷被刑拘一年三个月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11-28 11:40

打着租房的幌子,屡屡利用与房产中介公司洽谈之机或看房过程中实施盗窃的犯罪分子何某,近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看房客行窃

刑满出狱不久的何某,发现房产中介公司人流涌动,且房屋买卖、租赁中常有数量不小的现金暂存于此,而中介人员又忙于业务,往往顾此失彼,疏于防范,于是贼心再起。日前何某伙同他人至静安寺附近一房产中介公司“踩点”,一眼望见房产公司办公室的桌子上有两只包,两人便商定一人掩护,一人实施盗窃。无奈房间内人太多,无从下手。正欲离开之际,中介公司人员以为他们是客户,热情询问,何某乘机谎称租房要求看房。
  
看房时同伙假借商谈借房事宜在客厅内拖住房东、中介人员,何某便装着看房伺机盗窃,在卧室衣架上的衣服口袋内迅速偷得现金590元。到手后示意同伙托词开溜。中介人员想起客户的联系电话未留,便赶紧追出。而何某及同伙做贼心虚,见有人尾随而来,以为形迹败露,不敢回头答话,加快脚步想逃。中介人员见状生疑,便迅即回头至房东处,问其是否少了东西。房东一查,发现钱没了,情急之下,跑到阳台朝楼下大喊:抓小偷!正巧中介公司另一员工听到呼叫,奋力追赶,在路人的帮助下,将何某抓获。

原来是惯犯

后经查:何某曾先后因盗窃罪被判入狱。据其交代还曾于2003 年5月及2005 年1月,在长宁区北新泾地区和天山地区,趁房产中介公司无人之际入室行窃,及以借房为名趁人不备,窃得放于中介公司抽屉内的现金、手机等物,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被告人何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多次实施盗窃,按法律规定,累犯应从重处罚,后考虑到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盗窃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行窃数额较大,按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顾及其系自首,因此从轻。值得提醒的是,中介公司人多而杂,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故应严加防范:办公室抽屉应随时上锁;现金最好放在贴身袋内;办公室无人时,应关好门窗;有防盗设施则更好。在陪房客看房时,也要保持警惕,使盗窃分子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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