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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济州岛投资移民政策及解答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澳星   2011-10-25 14:10

   大韩民国 法 务 部 告示(第10-026)

  属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别表1的第27号居住(F-2)的停留资格次目的房地产等的投资区域、投资对象、投资标准金额等的标准,现告示如下。

  2010年1月

  法 务 部 长 官

  关于属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别表1的第27号居住(F-2)的停留资格次目的房地产等的投资区域、投资对象、投资标准金额等标准的告示。

  1.投资区域

  济州特别自治道

  2.投资对象

  位于依据《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229条的规定获得道知事批准的开发区域内的房产,以休养为目标的休养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停留设施

  3.投资标准金额

  50万美元或5亿韩币以上

  4.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投资对象:以休养为目的的停留设施的范围

  关于《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第229条所指的济州特别道开发项目批准等的条例第13条别表2开发项目范围第9号中:

  1.《观光振兴法》第2条第1号所指的观光项目(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观光振兴法》第2条第6号及第7号所指的观光景点及观光园地建设项目

  3.《温泉法》第10条第1项所指温泉开发项目(项目计划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

  4.《有关计划和使用国土的法律》第2条第6号所指的游园地设施项目

  5.《农渔业发展法》第2条第8号所指的农渔村观光休养园地项目中的下列项目

  (1)农渔村观光休养园地项目

  (2)观光农园项目

  指上述项目中以休养为目的的休养型度假别墅、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停留措施。

  休养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以休养为目的的停留设施定义。

  什么是休养型度假公寓?

  依据大韩民国《观光振兴法》获得休养度假公寓业的注册,在同一园地拥有50间以上客房,具有商铺,设有至少1处以上的展览馆或游泳池等设施。

  什么是度假村?

  度假村并非法律用语,通常指观光客使用设施业中的专门或综合休养业。专门或综合休养业须具备休养型度假公寓等住宿设施和餐饮店设施。

  什么是家庭式旅店?

  依据《建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开发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及《济州特别自治道观光振兴条例》获得休养型家庭式旅店业项目批准而建立,与休养型度假公寓类似的休养停留设施。

  什么是别墅?

  别墅并非法律用语,指本人住宅以外的为休养而建造的居住设施。

  关于在济州购买休养居留设施时大韩民国永久居住权政策的问答。

  Q:由于休养型停留设施的保有期间为5年,那么,停留时间是否最少也为5年?这5年中是否要一直居住在韩国呢?

  A:虽无须经常住在韩国,但首次签发的F-2签证到期时一定要来韩国更新。5年的标准是指拥有休养型度假公寓的5年,或在出售现有休养型停留设施之前购买的其他休养型停留设施时,可把现有签证签发的停留时间计算在内。

  Q:如果投资者购买的休养型停留设施5年后获得了永久居住权,但却又出售了该休养居留设施。那么,对永久居住权的效力有什么影响呢?

  A:依然拥有永久居住权。

  Q:由于济州是免签地区,如果在免签的30天内具备条件(休养型停留设施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簿滕本),可否立即获得停留资格?

  A:从休养型停留设施取得日(房地产登记日)起可变更为停留资格。

  Q: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有效停留期限为2年,那么,到投资者获得永久居住权时是否应最少延签2次?

  A:由于投资者的一次停留时间为3年,家人为2年,到获得永久居住权时家人应延签2次。

  Q:停留期间中,未成年子女到了法定的成人年龄,停留资格会有什么变化?

  A:若拥有居住资格的投资者的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永久居住权时,到了法定成年人年龄,可在包括未成年时停留时间在内的5年后申请永久居住权。

  Q:除参政权、公务担当权外,获永久居住权者可享有什么样的法律待遇?

  A:可享有免除对停留时间延长许可的申请义务、重新入境许可(1年内重新入境)及被驱逐出境的可能减少等。

  Q:一般住宅或公共住宅(公寓、公寓型住宅)是否为休养型停留设施的投资对象?

  A:一般住宅或公共住宅(公寓、公寓型住宅)不可成为休养型停留设施的投资对象。

  Q:投资的休养型停留设施可否租赁或抵押担保呢?

  A:可进行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或在超过投资标准金额(5亿韩元)的范围内抵押担保。

  ※购买7亿韩元以上的休养型停留设施时,可在2亿韩元的范围内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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