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下公房 产权人同住人“为权利而战”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青年报 2005-12-08 11:44
市民可以买下所住公房的产权,这对于上海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然而,12年前的这项房改政策却引发了后来的售后公房产权之争。记者昨天从本市部分法院获悉:近两年售后公房产权纠纷较之前几年有上升趋势。记者调查后发现:大多数受访者并不知道,尽管售后公房产权证上规定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产权却并不一定只属于一个人。
弟弟被“勒令”搬家
刘先生和他的父母、哥哥原来同住一套公房。1993年年底哥哥结婚,家人一起筹资并以哥哥名义买下该房产权,产权证上写的是哥哥名字。去年,刘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而刘的哥哥竟以产权证上是他名字为由要刘搬离,称该房属于他一人。
法官作出详解
据了解,1993年8月2日,本市开始试点出售公房产权。1994年5月18日,上海出台相关办法,全面推开公房出售。同年6月15日发布实施细则,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公房,产权证上虽只能写一个人名字,但必须由承租户内的同住成年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注:九四方案前无此规定)。于是,售后公房便出现了“九四方案”之前和之后两批业主。
“由于九四方案规定同住人都要在协议上签字,方能购买产权,所以九四方案后买产权的业主纠纷比较少,即使他们来追诉产权,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黄浦法院民一庭陶法官告诉记者:九四方案之前买产权的业主,如果没有协议的话,产权证上虽登记为一人,并不等于其独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购房的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针对刘先生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刘先生作为原公房的同住人,也属于政策规定的特定购买对象,并且在购买公房时也实际出了资。因此,刘先生可依据本市相关政策与哥哥协商,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产权共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