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撇开同住人 留给儿子有效吗?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文汇报 2005-12-08 14:26
案情:徐某1994年12月,按照“九四”方案,将动迁所得的房屋产权买下,产权人为徐某,外孙女沈某为成年同住人。后徐某留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房屋由唯一的儿子继承。2003年徐某因病死亡后,其子要求按遗嘱进行继承,但其女儿认为,外孙女沈某是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某的外孙女在该房屋内是否有产权份额,徐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徐某名下的产权房,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根据上海市有关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徐某的外孙女沈某为该房屋的成年同住人,徐某与沈某是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故沈某在此房屋是占有产权份额的,徐某女儿的该诉请是合法有据的。如上,徐某在该房屋内仅占有一半的产权份额,而徐某在遗嘱中对整幢房屋产权作出了处分,超出了其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对遗嘱中处分不属于其份额的内容,应视为无效。
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的同时,又考虑到徐某的儿子在他处有住房,判决该房屋的产权归徐某的外孙女沈某,沈某一次性给付徐某的儿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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